二是居民收入差距过大。
第三,不是表明或说明,而是证明,这更表明其论点的科学性。这里有必要作一个声明,下面关于效用价值理论与经济理论之间的历史联系的概括,基本上是以熊彼特的《经济分析史》为标准,这里可能有引用过多的嫌疑,但这对于论证来说是必要的,特此说明。
由此,个人应得不能作为正义制度的道德根据。三 经济规律与按贡献分配有必然联系吗?为了理解问题,我们从一个简化的例子开始。然而,还有很多人,他们从未把边际主义看作是一种研究工具,而把它看作是一种思辩哲学,看作是一种新的主义,而他们的任务正是用他们所谓真正科学的、现实主义的研究去消灭这种主义。这个时候是不是每个人只贡献了5单位产品呢?如果人们说,第六、第七个人的贡献分别是10单位与5单位。[29]实际上,个人会产生何种抱负,能够得到什么样的能力,敢于欲望什么,本身就受到他生活环境的具大影响,而这在很大程度上受到我们社会基本结构的影响[30]。
[10] 对于此点,我向何怀宏、邓正来、徐向东等老师以及蔡蓁、李曦、张晓剑等学友请教过,他们的回答让我对这个问题做出了进一步的反思,在此对他们表示感谢。在沙漠里面时,水所做的贡献应该没有变化,依然是提供人类生存提供必要的成分,但是它的价值,也就是它的主观效用随着条件的改变而有了巨大的改变。党的十六大以来,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地级市陆续以国资委的形式建立起了出资人制度,向分级所有、政资分开的市场经济体制大大前进了一步。
融资平台所能集成的资金来源于四个方面:一般国有企业已经拥有的常规融资渠道。在单个基础设施项目的层次上来谈资本金,似乎它只能出自财政性的资金来源。目前融资平台在各地的发展很不平衡。长期推行的项目法人责任制是这样认定责任人的:由项目法人对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生产经营和偿还债务以及资产保值增值,实行全过程负责,承担风险。
基础设施行业原本就有各自对应的行政部门在管理,难免与国资委的行政权力产生矛盾。有些地方政府搭建的融资平台则过多、过滥。
单个的基础设施项目,有的有盈余、有的要亏损,后一类项目较难借贷,即使勉强完成投融资,也难以清偿贷款。为了避免地方政府以丧失诚信的办法扩大投资,必须建立起针对出资人的责任制。此外,项目公司必须承担项目风险,但如果决策本身失误的话,必然不能偿还债务。其次,融资平台能够实现资金集成。
为促进融资平台实现科学发展,当前迫切需要厘清融资平台在市场经济中的地位。在同一行业内,已经还贷的项目可能出现充裕的现金流,拟建项目则可能因为缺少资本金而难以立项。项目法人责任制易使项目的决策者和出资人得以逃脱责任,因而没有多大效用。但是融资平台把资本金问题从项目层次提升到出资人层次,就能够实现更多的资金集成。
这一模式已经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在落实中央的经济刺激计划中还将发挥更大的作用。地方政府的融资平台包含了尽可能多的基础设施行业,实际就构成了基础设施领域的出资人制度,在资本的层面上摆脱了条条分割,实现了政资分离。
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融资机制地方政府把基础设施领域中政府投资的项目、企业、行业进行整合,成立一家规模较大的公司,负责基础设施建设的资本运作(包括项目融资方案设计与实施、为项目提供资本金和还款担保等),这就是融资平台。这两类项目若能在同一平台上实现整合,拟建项目未必就不能融资。
为抵御国际金融危机,中央政府所给予的融资政策。被赋予出资人机构的职权之后,落实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以及实施资产经营所取得的财务收益。防范财政风险溢出融资平台通过负债为项目提供资本金,无疑大大增加了整个基础设施投资的杠杆率。融资平台不但能得到地方政府直接的财政投入,而且能得到地方政府对于今后财政投入的承诺,因此获得商业银行特别是国家开发银行的积极支持。针对融资平台建立的责任制,才是有效的责任制。这或者是因为它们产生于设立国资委之后,或者是因为被另列为政府投资而区别于国有企业。
当前扩大投资是为了抵御国际金融危机,如果因扩大投资而带来国内的金融风险隐患,那就是因小失大、事与愿违了。其二,国资委以扭亏增盈、保值增值为核心的管理办法,只适用于竞争性领域的工商企业,不适用于基础设施领域的企业。
但是与此同时,这一模式也带来了很大的金融风险,必须对其加以防范和控制。这两类行业整合在同一个平台上,同样可以使两者都有可能顺利融资。
一段时间以来,许多地方政府和金融机构合作,创造出融资平台这样一种基础设施投融资模式,有效拓展了项目资本金的来源。某些城市建立了集成度较高的融资平台,有着覆盖全市公用事业、城市建设等基础设施项目投融资的意图或趋势。
所有融资平台毫无例外地从一开始就注册为国有公司,从而有着明确的法律定位。目前,全国已有约3000多家融资平台,它们多以城投公司的名目在运作。尽管《担保法》明确规定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财政部也曾通知地方政府禁止违规担保,但是事实上很长时间以来,银行与地方政府之间都有担保(直接或变相)的运作。融资平台的债务当然要由它自身来偿还,但是这些债务资金通过融资平台再投入到基础设施项目,就成为项目不必偿还的权益资本了,这就使得银行对项目放贷成为可能。
完善融资平台的相关制度融资平台的本质是为了完善出资人制度地方政府组建国有公司作为融资平台,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基础设施投融资模式。和单个项目相比,融资平台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和清偿能力。
既然决策在先,项目公司在后,项目公司就只能承担建设责任,而不能承担决策责任。某些基础设施行业只有公益性而没有财务收益(例如今后新建的二级公路),另一些基础设施行业则有较为丰裕的、稳定的收益预期。
其三,现有国资委不仅是出资人机构,还拥有一些行政职权。这样既难以形成完整的出资人制度,也难以实现大范围的资本运作和资金整合。
可以说,在当前形势下为扩大地方基础设施投资而提出的融资政策,本质上都是进一步增加地方政府(及其融资平台)的负债。既然融资平台的定位是根据地方政府授权,代表地方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那么出资人责任制也就是针对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责任制。需要厘清的是,这种体制内的担保并不能实质性地降低银行的贷款风险,它的作用仅在于实现体制内的责任转移:银行得以把坏账责任推卸到地方政府身上,并宣布银行系统又一次为改革作出了贡献。政府投资的项目可能随时增减,项目的负责人可能频繁调换,作为出资人代表的融资平台则是基本稳定的。
如果把这两类项目放在同一平台上来融资,就有可能以丰补歉,使两者都出现较好的还贷能力。这与银行为项目资本金提供软贷款的运作大同小异。
但是从基础设施领域来看,这一制度还存在三方面缺陷:其一,在地方上,许多基础设施项目公司或投资公司尚未纳入出资人制度。融资平台越大,其平准功能就越强,可行的融资手段也越多。
进入专题: 债权人融资平台 。不管是权益性的还是债务性的资金,当拨付到项目上的时候都可以成为资本金。